您好,我现在有个案子想咨询。目前犯罪嫌疑人因为涉嫌非吸公共存款等罪名已经被判有期徒刑6年,他已提出上诉。据我所知,嫌疑人在去年被拘留后的取保候审阶段,有过和本案无关的短暂外出,并且横跨几千公里与一已婚女性多次私会(之后的一段时间依然保持不正当关系)。另外,我本人了解过嫌疑人的财产和车辆在案发前后进行了转移,转移的账户有有部分了解,那么,这些具体的情况可否成为向有关部门的检举材料呢?我知道,检举接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无法坐视一个给通化人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人面对法律的审判,非但不悔改,反而无耻上诉,并且同时掩盖以上不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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