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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财产对方有权分割吗?
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离婚分割主要看登记,其次看首付方是谁,最好看是否存在共同还贷的情况。

当一些条件符合时,房屋就可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可对房屋的所有权或增值部分主张权利。

离婚不考虑是否存在再婚的情况,也不考虑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具体还是要考虑上述几种情况的具体内容:

1. 看登记

一般而言,房屋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主人。如果再婚后,一方把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此时房屋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这个时候,房屋属于共有,分割的相应原则为:

① 先协商确定,如果协商确定了房屋的归属的,则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协商的结果确定。

② 如果协商不成的,房屋应当进行分配,且出资的一方可以主张多分(所有权上可优先考虑)。如果一方获得所有权的,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现金补偿。

2. 看首付

如双方付首付,并且共同还贷,此时即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也属于共同财产,分配时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分配。具体为:

① 双方均主张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可以一致同意竞价取得的;

② 仅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金钱或实物补偿;

③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 看是否存在共同还贷

例如,一方付首付,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两年一起还贷也是共同还贷),此时房屋原则上归首付方,但房屋此时的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离婚时可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的,房屋归登记方,但登记方应当对另一方以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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