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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男女关系破裂导致离婚时,有时候会出现针对彩礼的纠纷,毕竟不少地区男方家为了娶媳妇会耗费巨资支付彩礼,如果婚姻不到一定程度,男方家总会觉得自己存在吃亏的一面,就会主张返还支付给女方家的彩礼。
那么,法律上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返还彩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给以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很多地方男女都是先办酒席,之后才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甚至于有的一直没有去登记结婚,就会出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主要是指未同居生活,没有发生男女关系,例如领了证之后一方出差。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那些由于支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如果婚姻早早收场,是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的。视案件情况,可以部分返还,也可以全部返还。
需注意:适用前款第(2)、第(3)种情况时,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双方已经确定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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