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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谣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微信、微博、QQ、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变得轻松便捷,丰富了网络文化生活。

而网络谣言就是通过网络平台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知名人士等内容。有些稀里糊涂、不明真相、“看热闹不嫌事大”甚至别有用心的“吃瓜群众”,还在有意无意地“添油加醋”“推波助澜”。网络谣言传播快,一旦蔓延,很容易造成恶劣影响。

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造谣传谣将面临多重法律问责。如果因此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将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网络谣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维护网络“精神家园”的“天朗气清”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遇到不确定的信息时,应仔细观察细节纰漏、核实信息来源和真伪,确定是谣言的,要积极举报。个人合法权益因谣言被侵害时及时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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