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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为法律所禁止,但是,随着人民政府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的力度加大,“黑白合同”数量不仅没有减少,而且呈发展蔓延趋势。那么在订立了“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在司法解释中给出了答案。
一、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实际上是有关“黑白合同”的规定,其中,中标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被称为“黑合同”。依据该条规定,“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白合同”(即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双方另行签订的“黑合同”实际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如果“白合同”无效,是否还能作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呢?如果“白合同”无效不能作为依据的,那么应当以何为依据呢?
上述第一个问题中以“白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的前提是“白合同”(即中标合同)应当有效,如在“白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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