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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分居1年并不能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法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需要满2年才行。但仍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再结合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也有让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
在具体离婚时,除了让法院考虑是否离婚时,还需要考虑离婚后的相关事宜,包括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分配等,有的当事人意气用事,只要离婚,什么都可以舍弃,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应当要记住:该是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不能轻易舍弃,哪怕是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也应当视自己的情况积极去争取。
附:分居资料提供
① 分居异地的房屋租赁合同;
② 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③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④ 双方来往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⑤ 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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