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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受害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或者仅能提供证明力弱的伤情照片或报警记录。由于家暴受害人往往在事发当下难以或未能即刻收集和保留证据,一旦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则难以获得充分证据。受害人认定、赔偿请求难获支持。
报警
报警是固定证据的最佳措施,理由在于照片、诊疗记录等都只能证明受到了伤害,无法证明受到了来自于谁的伤害,而报警却能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整个过程。
拍照
家暴发生后,及时将自己受伤的状况拍照留存。
及时就医、鉴定伤情
及时前往医院,保留相应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结论,印证家庭暴力的存在。
反映情况
向加害人或者自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相关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求助后,会派相关工作人员来处理、化解矛盾。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援助、调解工作中能了解到部分事实,这些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也能用来佐证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存在。
录音录像
这一点比较难做到,但如果能做到将是最好的证据。譬如在发现家庭成员存在暴力倾向或多次遭遇家庭暴力后,可以考虑在家放置摄像录音等监控设备,若能将家暴行为全程拍摄记录下来,将是最直接的证明家暴行为及加害人身份的证据。
除保留证据外,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等其他合法权益:
1.寻求临时庇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同时第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2.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贫困的受暴者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3.申请变更监护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4.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自己与加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
想要终结家庭暴力,最终还得靠“自救”。希望每一位挣扎在暴力泥沼的人都可以在想明白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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