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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试用期常见问题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问: 试用期有期限限制吗?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 对同一劳动者的不同岗位,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答: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又重新到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 不可以。 

问: 哪些情形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可以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吗?

答: 试用期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相当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即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试用期
问: 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答: 不能延长;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但要在最长期限之内。

问: 试用期工资怎么发放?

答: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 试用期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 需要。

问: 试用期内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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