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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暴雨可能涉及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明确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洪涝灾害对人民的生活影响是方方面面的,会给人民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基于我国的行政制度优势,迅速搭建起统一指挥的协作平台,可以减少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防汛工作仅仅靠有关部门努力是不行的,更离不开民众的支持。根据我国《防洪法》的规定,在防汛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在此提示大家,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以调用单位和公民的物资,砍伐村民的树木,村民不能借机漫天要价或阻挠。防汛工作结束后,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政府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者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进行补种。如果存在阻碍、破坏、侵占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负责防洪物资的有关个人或单位,也要做好约束和规范。根据《刑法》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雨洪水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发生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等中止。
暴雨暴雨洪水造成车辆浸泡致发动机损坏,保险赔不赔?

如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的,按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处理;如不属于免责条款的,按以下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暴雨造成洪涝,造成停止的车辆浸泡发动机损坏的,应当获得保险赔偿。第二种情形,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而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应根据“近因原则”判断,若暴雨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有效近因,应当获得保险赔偿。第三种情形,若车辆涉水行驶中发生熄火,但驾驶人仍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遭受二次损坏的。一般应根据驾驶人主观过错,确定二次损坏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无主物、遗失物的处置问题

在暴雨后的搜救过程中,搜救人员拾到大量现金、首饰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处置这些财产也是一个大问题。

灾害后,会形成大量的无主物,但是并非所有一时找不到主人的物都是无主物,因为有些是遗产。若遇难者遗留的遗产为无人继承的遗产,也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收归国家或者收归集体所有。在农村,所有的农户废墟中的物,即使无人认领,也都是本村集体农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则由村集体取得所有权,不会成为无主物。

暴雨后,只有那些无法确定究竟是谁的,也无人认领的物,才可能成为无主物。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故不适用先占取得规则,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按照《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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