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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
豹(男)与科(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名宁(女儿),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第一条子女抚养约定:宁(女儿)随豹(男)共同生活,女儿宁(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豹(男)承担,直至付到女儿宁(女儿)年满十八岁为止,年满十八岁之后的费用由我们双方另行协商。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双方离婚后将房屋归女方科(女)所有,上述房地产剩余的贷款由女方科(女)负责偿还;双方共同共有机动车壹辆,双方离婚后将上述机动车归男方豹(男)所有,剩余的上述购车贷款由男方豹(男)负责偿还。2019年7月8日,豹(男)与宁(女儿)进行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豹(男)为宁(女儿)的生物学父亲。鉴定费2,400元。2012月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宁(女儿)随豹(男)共同生活并由豹(男)负担抚养费。随后,豹(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重新分割豹(男)与科(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2.判令科(女)赔偿豹(男)抚养宁(女儿)的支出,每月标准为6000元,其中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抚养费为3000元,离婚后至2019年8月期间抚养费为6000元;3.判令科(女)赔偿豹(男)亲子鉴定费用2,400元;4.判令科(女)赔偿豹(男)精神抚慰金80,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一、科(女)应返还豹(男)为宁(女儿)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二、科(女)支付豹(男)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三、科(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豹(男)亲子鉴定费人民币2,400元;四、豹(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四:1.科(女)是否有过错;2.离婚协议中已履行完毕的财产分割是否应重新调整;3. 科(女)是否应该赔偿豹(男)抚养费,赔偿的标准如何;4.科(女)是否应该赔偿豹(男)精神抚慰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科(女)与豹(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科(女)与婚外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虽然科(女)抗辩称起怀孕系酒后意外所致,但科(女)作为行为能力正常的成年女性,应知道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的结果,故科(女)对二人的婚姻负有过错。
抚养费
关于争议焦点二:201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直至2020年5月,豹(男)才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经超过最长的除斥期间。虽然豹(男)主张由于科(女)刻意隐瞒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过性行为,豹(男)无从知晓孩子非亲生,进而导致其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除斥期间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因此豹(男)的主张缺乏法律支持,其对离婚协议的撤销权已灭失,法院亦未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豹(男)与宁(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其对宁(女儿)没有抚养义务,故豹(男)有权要求科(女)返还孩子抚养费,即科(女)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一半抚养费以及离婚后全部抚养费返还给豹(男)。但因豹(男)在与宁(女儿)的长期共同生活中,无法保留每笔开支的凭证,本案中法院只能结合豹(男)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豹(男)为宁(女儿)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科(女)在离婚时未告知其曾与他人发生关系,豹(男)误以为宁(女儿)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宁(女儿),直至多年后才发现宁(女儿)与其并无血缘关系,科(女)的行为确对豹(男)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豹(男)有权要求科(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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