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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晶晶单位找到便利店负责人,向其送达了《侵权告知及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便利店7日内拆除侵权商标,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便利店负责人不予理睬。8月21日晶晶单位向该便利店所在辖区工商局举报,同时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案情分析
该便利店使用的“快捷”商标与晶晶单位所注册的“易捷”商标图案及文字高度相似,且使用在同一类的商品及服务上,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侵犯了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区工商局经过详细调查,认为该便利店在未取得“易捷”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与“易捷”高度相似的图形及文字“快捷”作为其便利店商标标识突出使用,容易造成公众误导或混淆;某区工商局向该便利店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经过诉讼程序,法院判决该便利店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晶晶单位损失2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风险防范
在实践中,大公司、企业的商标经常会被“抱大腿”,针对此类情况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遇到商标侵权,先礼后兵,首先要积极与商户沟通,以探听虚实,并及时报存证据,包括录音、侵权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
2.沟通不成,借助政府部门力量,可以通过拨打110、向工商部门举报等方式来维护公司、企业合法权益,并及时通过公证处固定侵权证据,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也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保存;
3.通过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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