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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结案后,是否可以再起诉
 甲与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甲与乙达成执行民事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对判决书判决内容进行折抵后,乙以现金支付甲 10万元,同时乙向甲书写金额为3.4万元的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执行法院判决后,还欠甲 3.4万元、欠股票1000股(大概5500元,待查),本人尽快凑齐后还给甲(含案件受理费3000元)。”同日,甲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甲与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乙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于是甲凭着欠条以乙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重新向本院递交诉状,要求依法判决乙支付甲 3.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000元。

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中,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的情形,当事人是重新起诉还是申请恢复执行?

      第一种意见为,应该重新起诉。甲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且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执行和解过程中,部分执行标的已经折抵变卖,恢复执行已经不现实,同时,执行程序终结后,没有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乙重新出具了欠条,已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可以凭着欠条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为,应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一事实同样原被告的案件不可以两次起诉。本案虽然重新出具了欠条,但也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归根结底还是法定继承纠纷的性质。在和解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完毕前,当事人都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强制执行
律师评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规定,因此本案,乙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甲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原生效判决恢复执行。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列举了裁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裁定终结并不是法定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当事人之间执行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规定,执行和解结案的标准是双方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达成和解协议以后,申请执行人仍可能还存在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也是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维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的诉讼请求向法院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百姓诉累。

处理结果

      法院对甲再次起诉的行为,出具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甲向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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