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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将“#”注册成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为化肥等。

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商品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呢?

首先,关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丙公司商品包装上的显著识别文字“#”,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丙公司又将其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丙公司的商品包装上同时印有其他标识,但字体较小且位置不突出,所以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商标法
其次,关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甲公司的成立时间远远早于丙公司,且在丙公司成立前,甲公司经过长时间经营,使得“#”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丙公司将甲公司的企业简称“#”登记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的行为有搭乘便车之嫌,所以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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