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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否需要冷静期?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而民法典施行后,在离婚问题的处理上,多了一个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诉讼离婚需要冷静期吗?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登记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只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适用该制度。
诉讼离婚
如果登记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届满,一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产生其他意见和想法,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则不再符合登记离婚的适用条件,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增加,本质上不是在增加离婚的难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在增加离婚判决的一个确定性。

对于那些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给它多挽救一次的机会,虽然这个限制可能稍微增加了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离婚的人,多少会有一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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