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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2021年7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订购总价款为20万元的商品,规定A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 2021年9月13日。

当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2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13日前付3万元,货到B公司验收支付尾款15万元,运费由A公司负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4万元。

签约后,B公司于8月13日按时支付给A公司3万元。A公司将产品于9月12日运送至B公司拍定的地点,并向B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但B公司由于运转困难,末能筹集到15万元的尾款,商品始终未能卸车交付。A公司等待数日 后,于2021年9月23日带货离开B公司,B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A公司协商,但仍不能付足尾款,A公司将商品拉回。

B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返还预付款 5万元,并赔付违约金4万元。A公司辩称: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用将货物运至B公司指定地点,但B公司在约定时间内不能支付尾款,我公司才将货物运回,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我公司违约金4万元。

案情解析

本案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①他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如延迟履行),债务人可以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②他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的(包括部分履行和瑕疵履行),债务人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注意】三人以上的合伙关系,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

(1)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2)同时履行抗辩权无请求合同相对方先为给付的效力,也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3)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4)诉讼中,被请求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不得依职权援引。

(5)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陷于履行迟延;欲使对方陷于迟延履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消灭对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合理期间对对方仍不履行,则享有解除权。

(6)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此外,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具有对价关系,也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7)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抗辩权
3.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

(2)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4.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规制和排除

(1)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诚信原则之要义在于,其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负相互协力、保护、协助、忠实、保密等义务;其重要功能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该原则的利益均衡原则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中的体现为: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在一方违约时,对方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违约方的履行,并是否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如果一方交付的标的物数量不足,但是该不足的数量甚微,或交付的标的物瑕疵极其轻微,无明显损害于对方,或一方违约并不影响对方的履行时,则对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如果法律、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意味着法律、合同确定了履行顺序,当事人必须按照该顺序履行其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后履行一方没有同时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发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风险提示

1.尽管法律没有规定针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通知义务,为保险起见,我方仍应当通知对方为宜。在通知函中,我方应当写明:(1)对方的违约行为并进行论证;(2)我方中止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并请求对方提供担保(若行使不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期间与对方延迟履行的期间有关,应结合证据加以确认抗辩权的起始时间,避免过急地中止履行而构成违约。在对方恢复履行或恢复履行能力时,我方也应尽快恢复履行。

3.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间的方法来避免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以合同没有规定义务履行期限为由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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