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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归属问题
17岁,小七嫁给张三,18岁,小七生下女儿,张三却意外去世,公公婆婆在拿到死亡赔偿金后却将年轻的小七和小七的年仅五个月的女儿赶出家门。

为了生计,也为了照顾孩子,小七成了一名外卖骑手,今年,小七21岁。这个单亲妈妈带着孩子送外卖的故事引发了网友的关注,认为女孩儿应该分得张三的死亡赔偿金

一、哪些人可以分得死亡赔偿金?

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本案而言,这个女孩儿是否具有分得死亡赔偿金的资格,取决于小七是否取得了作为配偶的近亲属的身份。

二、故事中的女孩儿是否属于其张三的法律意义上的配偶?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

目前并不清楚两人在结婚时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从网传的故事来看,女孩儿在结婚的时候还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登记结婚的,而唯有完成结婚登记,方能确立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小七并未成为其张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也就不在近亲属之列,不具有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资格。

(二)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可能存在的工作疏忽以及一些申请登记结婚人员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等因素,导致一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也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假如故事中的女孩儿属于上述情形,按法律规定,他们的婚姻在张三去世时仍然存在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此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死亡赔偿金
三、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公公婆婆是否可以宣告这对夫妻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我们故事中的公公婆婆能否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要看其子在结婚时是否未达到法定婚龄,因为若要以故事中的姑娘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起诉要求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能提起诉讼的主体应该是女孩儿或女孩儿的近亲属。

四、如果故事中的张三也未达到法定婚龄,公公婆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是否必然得到支持?

答案也是未必,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删除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期限限制。

但在我们的这个故事中的张三在2018年就已经去世,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两者相比,当时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姻当事人死亡后提起婚姻无效纠纷诉讼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即必须在婚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我认为,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因此,我认为,如果故事中的公公婆婆现在要请求法院宣告二人婚姻无效,大概率也是要被法院驳回的,而在这种情况下,故事中的女孩儿是有权利参与分配张三的死亡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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