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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帮人代发佣金,竟然涉嫌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案例:小甲为某游戏设计公司的员工,一次聚会结识了某网吧老板小乙,两人互加微信后经常线上一起打游戏。后续小甲就负责帮小乙分发代打游戏的佣金给多个人,小甲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一次,小乙微信联系小甲让帮忙转一笔钱给某个人,小甲没有多想就答应了,但是没过两天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小甲问了银行客服,对方表示该银行卡涉嫌洗钱需要接受调查。小甲随即想到该卡只是用于帮小乙转账用,就联系了小乙询问该笔资金的来源是否违法,小乙表示自己不可能做违法的事,让小甲放心。

但是后续也没有通知小甲,过了几天该银行卡就解冻了。小甲就没把这个事情放心上,继续帮小乙代发游戏佣金(小甲帮助小乙累计代发佣金高达100万元,收取的手续费达到10万元),偶尔也转几笔大额的资金给个人。某天,小甲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又被冻结了,开始还以为和之前一样过两天就可以解冻,不料这次却接到了某地公安局的电话,要求其去协助调查一起网络赌博案的侦办。

请问小甲应该怎么办?

答:小甲应该积极配合公安的调查工作,如实告知其所知道的事情。

本案例中,小甲的银行卡被冻结主要是该银行卡流转的资金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需要冻结该卡进行调查取证。小甲如果对于小乙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知情的,则可能面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帮助的次数较多,所获得的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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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鹏律师
曾就职于两家上市公司法务部,对公司法律合规业务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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