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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违约,合同定金可否要求返还?
2021年6月,被告张三作为经营人与原告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摊位年租金36000元的同时,被告向原告交付租赁场地。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向张三交付租房定金20000元。后因该市场迟迟未能开业,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而被告张三辩称原告未按照约定先交纳租金,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予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中,原告交付的20000元定金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应充作价款或退还原告。对于认定为定金的7200(36000×20%)元,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交付租赁场地和支付租金及定金为同时履行的义务,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被告亦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承租的场地,双方均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定金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这7200元不应按定金罚则予以处理,需要返还给原告。原告承租被告的摊位属于被告经营、管理的市场的一部分,被告的开业、经营关系到原告的经营、收入以及合同目的实现,原告租赁的摊位所在市场至今未开业,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定金20000元。
合同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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