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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20)沪01民终876号
案件事实
李某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病假。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发送手机短信给李某,表示:“李某:你提供的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2月12日的病假单已到期,自2018年2月24日起,你未正常出勤上班,公司也没收到你的病假单或书面请假申请。现请你在收到此通知函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病假单(包括病历卡和就医记录)原件或书面请假申请,若逾期不提供或未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请假的,公司将按照旷工处理。"
李某回复:“我有事情需要处理,请假壹个月。"公司回复:“是事假吗,是不是从2月24号到3月23日?公司不批准事假。立即回公司上班。"
2018年3月12日,公司发手机短信给李某,表示已告知李某不批准请假申请,要求李某立即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2018年3月14日,公司发手机短信给李某,表示:“李某:你好,你今天没有来上班,公司也没收到你的任何请假申请,按公司制度将按旷工处理,请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正常出勤上班。"次日,公司再次发送手机短信给李某,表示:“李某:你今天第二天没有来上班了,根据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希望你谨慎对待,按时出勤"。
2018年3月20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李某,以李某自2018年3月14日起连续旷工五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请事假申请必须得到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假期天数例行假期,否则作为旷工处理。累计旷工三日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李某虽向公司请假,但是公司亦多次表示请假需要明确事由并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在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李某的事假申请的情况下,李某仍然未到岗上班。此后,公司已数次提醒李某旷工多日,并告知其可能的后果,但李某一直未予作出回应也未返回公司上班。
此外,在案证据显示李某于2014年2月19日已签收了《员工守则》和《人事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并表示愿意遵守该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罚,故公司依照《人事管理制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与法不悖,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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