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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温津贴性质
高温津贴是为了保证在高温条件下企业正常运转及经济正常建设,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专门为高温岗位职工设置的法定福利项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高温津贴应当属于“(四)津贴和补贴”范围,也就是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且陕西省西安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要求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费用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其中,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综上,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是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
三、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每个地方的标准不同,如广东高温津贴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每人每月3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的标准为13.8元;西安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每天25元。
三、用人单位关于高温津贴的违法行为
1、用防暑降温费代替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是一种福利,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防温降暑费属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而高温津贴是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将高温津贴列入到最低工资当中
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如西安工会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明确提出高温津贴费用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3、防暑降温饮料等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补贴,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补贴,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也就相当于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不仅关系到企业生产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用人单位要做好防温降暑措施,劳动者也要注意自身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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