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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民间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也越来越强。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促进了各方的交易,但是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近些年,此类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呈现出逐年上涨之势。以下简单介绍一下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一、法条要点分析:
(一)关于利息的规定
1.没有约定利息的,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的
自然人间的借贷不予支持。
非自然人之间的,视情况而定。
3.约定利息的
有最高额的限定,不得超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4.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已经扣除的,以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5.前期本息之和可以算作后期的借款本金,但以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前提。
(二)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
1.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不得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无约定,视情况而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不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条
为了资金周转需要,现收到张三(身份证号:XXXXXX )以现金(银行转账)出借的¥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借期十二个月,月利率1% (百分之贰) ,贰零贰零年拾贰月叁十一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愿承担XXX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若发生争议,由XXX法院管辖。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XXX (身份证号: )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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