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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曾多次要求李四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李四一直不闻不问,故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教育的原则处理。原、李四离婚至今婚生子随张三生活至今,系为便于孩子就读上学。孩子尚年幼,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关心爱护,李四明确表明其愿意且有能力抚养孩子,张三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对张三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法律上是否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呢?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当然,如果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上述案件,很明显张三拿不出李四不符合抚养孩子的确切证据,法院驳回其请求也在法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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