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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2014年5月15日,张三以自有房产自愿为李四与甲银行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抵押合同》。

2016年5月27日,因李四未还款被强制执行,法院将张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中。张三认为,其作为异议人提供的是房产抵押担保,抵押人只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物保责任,而且异议人的抵押物价值从开始贷款至今已远超贷款的金额。同时,在抵押物价值正常存在,异议人没有破坏、阻挠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应该将张三列入失信名单。故请求法院将张三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去除。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的,可以依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十一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失信人
如果法院驳回纠正申请,可以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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