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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新规重大几个变化
为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022年9月21日从明确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新规》第三条将刑诉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为“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从“可以”适用变更为“应当”适用,即取保候审的对象也有了“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二、进一步放宽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过往办案中,因外地执行对取保候审监管方面的阻碍,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不在办案地成为了取保候审的一大难关。此次《新规》第十五条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派出所作了具体规定,即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新规》第十六条对“居住地”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这使得异地犯罪嫌疑人等,也有了取保的可能性。
刑法取保候审
三、明确“三特定”和“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

《新规》第七、八、九条对刑诉法规定的“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三种情形,一一列明作了具体明确。

对于实践中不规范适用刑诉法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新规》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四、简化了离开居住地的批准程序

《新规》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对“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如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等。

五、保证金相关规定

对于不服公安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的情况,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即《新规》对于不服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的情况,增加了复议这一救济途径。

在保证金退还方面,《新规》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充分体现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次对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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