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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倒置的法律风险提示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因业务需要在未签订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实施了相关合作事项,现存在如下问题:

存在问题

合同倒置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合同倒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同时,倒签合同不仅与企业内控制度中关于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一)合同的订立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
相关法律条款分析

(一)有关合同的订立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订立。例如,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类合同也被称为默示合同。虽然合同订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在双方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没有合同文本的框架约束,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一旦产生纠纷后证据难以调取。

(二)合同订立的承诺方式

“通知的方式”是典型的明示方式。而“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属于默示的方式,这里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但是商业实践中往往还存在一些交易习惯,根据这些交易习惯,承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除交易习惯外,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了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那么受要约人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符合要约人的意愿,也应当予以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原则上承诺需要以通知的方式或者通过行为作出,但并没有排除沉默方式的承诺。受要约人的沉默原则上不得推定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沉默视为承诺的条件非常严格,如果没有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事先约定,也没有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做法,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界定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和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有所区别,一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应当区分承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还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分别对待,其中承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并使要约人知道时即发生效力。而承诺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签订合同书外,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书的,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提出。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之后再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合同书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并非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同时,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若仅仅是因为其没有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就认定其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既然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那么合同当然成立。即使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应视为合同成立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该合同成立。

如何避免合同倒置

(一)加强合同的合规性管理

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及相关承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增强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和重合同守信用意识,充分认识到规范签订合同对于防范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熟悉合同法律知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合同管理操作实务,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行公司内控规范

内控制度规范了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在项目实施之前,务必按照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要求,依照项目管理程序,充分做好各项事前准备工作,规范签订相关合同。
    (三)优化合同内部审批流程

针对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程序等特点,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把可能产生合同倒置的合同项目划分为常规性项目、应急性项目、零碎性项目。常规性项目是指按照公司或部门年度、季度或月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应急性项目指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测的、须做出及时反应的突发性事件,如成品油促销业务;零碎性项目是指工作实际中经常发生的较小金额项目和一些零碎项目,如小型维护工程项目、施工类项目。从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发,应针对不同项目的性质和情况对合同管理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合理调整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和要求,根据各部门常发业务情况,以集团公司已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为依据,提前做好合同订立准备,尽量避免合同倒置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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