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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丙是某公司员工。某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如员工存在“飞单”、“干私活”的情况,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丙离职后将工作手机归还某公司,某公司通过对丙的工作手机恢复通话记录,调取通话录音方式发现丙在工作期间存在“飞单”行为,成交价36万元。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丙赔偿其商业损失14万余元。
法院认为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本案某公司虽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丙且未经甲同意其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故本院对该录音证据违法法律规定。遂判决某公司败诉。
员工个人使用工作手机所形成的通话内容和信息,亦属于员工个人的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是员工个人隐私。如果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或未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对员工工作手机进行录音或者恢复数据,则公司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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