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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非法证据认定
《刑诉法》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非法证据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冻、饿、晒、烤、疲劳审讯、强光照射、关黑屋)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取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了重复供述应当排除,即第一次被刑讯逼供作出供述,之后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此外,应当对审讯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未同步录音录像的,及在法定羁押场所以外进行审讯的,也都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因证据形式、收集或提取的主体、提取收集的过程、方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仅指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我们常说的非法证据仅指狭义的非法证据部分。广义的非法证据就是不合法证据,也叫瑕疵证据,对瑕疵证据可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未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法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是不是非法证据,要不要排除的问题,《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态度是有条件地排除,即收集证据的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应予排除。因此,物证、书证成为非法证据被排除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收集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二是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虽仍未杜绝,但比例很少。争议最大的是威胁、引诱、欺骗、诱供、指供获取的供述和证言。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显然,法律是禁止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但从未有因威胁、引诱、欺骗获取的供述和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以非法证据排除的先例。原因主要在于威胁、引诱、欺骗等标准难以确定,与侦查询问技巧、侦查策略难以区分。但是威胁、引诱、欺骗、诱供、指供的危害不可小觑,导致事实的认定错误,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也不小于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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