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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行业阴阳合同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各行业广泛存在“阴阳合同”,但是对于“阴阳合同”大家却不甚了解。“阴阳合同”说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经常出现在建设施工招标、二手房交易、股权转让以及商品买卖等交易场景中。

“阴阳合同”通常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个事实,签订了两份以上的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合同用于备案,一份合同用于双方履行。双方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通常都是为了达到一些双方有所约定的目的。用于备案的合同为“阳合同”一般都资质齐全且金额不大,而用于履行的合同为“阴合同”一般可能会存在主体资质问题或者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目前使用“阴阳合同”最广泛的就是影视行业和建设施工招标合同。影视行业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自2017年广电总局下达“限薪令”控制明星片酬以后,有多数明星都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获取高价片酬,“阳合同”片酬较少用以申报纳税,而“阴合同”则是高价片酬的主要来源,也借此违法逃税,这一行为是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原本的“偷税罪”更名为“逃税罪”,其中特别规定了“受罪免罚”条款,给予了纳税人一次“回头是岸”的机会,纳税人逃税被税务机关查出后,只要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就可以免受刑罚。

在建筑施工中“阴阳合同”又有着另一种表现,"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阴阳合同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所以说,“阴阳合同”的效力第一是要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当然是无效的,而内容合法且当事人积极履行的,哪怕是“阴合同”,其效力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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