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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约定股东免责情形没有相关特别规定。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概念与性质就已表明了股东应当对其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上述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可体现出其特殊性质:投资额为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且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不能将股东的个人财产和该企业的财产分割开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合同中“当因履行合同导致A对C负有债务时,免除B的无限责任”相关条款,由于B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A企业的财产,B的无限连带责任不能通过约定的免责条款进行免除,该免责条款则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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