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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司烟草销售符合行业政策法规,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烟草经营过程中需注意如下问题:
01、存在问题
为保障烟草销售不受影响,在品牌卷烟售罄的情况下,部分便利店可能存在私下与兄弟单位进行卷烟内部调配的情况。这种内部卷烟调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同时,如若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上的,将被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上述行为均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
02、法律依据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卷烟的特殊性决定了每盒卷烟都必须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经营。因此,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其中“地域范围”是指卷烟都必须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经营。虽然相同法定代表人的两家便利店,都是同一个组织机构,但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经营个体,且每个个体都有不同的经营地址,不允许私自调剂卷烟。任何便利店所销售的卷烟如不是该店从当地烟草公司采购的,就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如若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上的, 也将被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将面临吊销烟草零售许可证以及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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