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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承兑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统称金融机构)承兑,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票据追索权定性:有两种(都属于正常情况)
1、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2、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3、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1)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追索权的时间节点:
行使哪一种追索,根据在提示付款期的三种操作相应的行使拒付追索或琲拒付追索。即: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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