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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二人离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曾某因顾及二人多年夫妻感情,未提及该项兼职收入。五年后,曾某经济陷入困难,想起来了前妻这笔未拿出来分割的兼职收入,于是告诉前妻五年前不提及此事只是顾及二人夫妻感情,这笔钱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自己陷入困难,理应将夫妻共同财产拿出来分割。请问,曾某现在再去向法院提请分割该项收入,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是可以就一方隐藏起来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配的,但是也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且该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此时距离曾某知晓此事并在财产分割中未提及此事已经过去五年,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当曾某向法院提请分割该项收入,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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