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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变更应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张三与李四系自由恋爱,2015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底长子出生,2016年女儿出生。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矛盾不断,2017年4月4日,李四起诉张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一、被告张三自愿与原告李四离婚;

 二、双方所生长子由被告张三抚养,抚养费自理。2018年,双方复婚,婚后双方发现对方并没有多少改变,性格上的差异导致二人的生活始终和争吵相随,2020年,张三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1年,张三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张三与李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民事调解书已对双方生育的长子的抚养权进行明确,加之双方于2020年分居后,长子就一直跟随张三共同生活,故对长子的抚养关系不作变更,长子仍然由张三抚养,抚养费由张三自行承担。针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考虑到女儿已年满8周岁,依法征询女儿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张三共同生活。综合考虑案情及孩子本人意愿的情形下,判决:
抚养权
一、准许张三与李四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由张三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李四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至十八周岁时止。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子女抚养关系纠纷,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会造成或多或少的伤害,抚养权纠纷可能会再次造成伤害。本案判决体现了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首位原则。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在确定子女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子女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时间精力,并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出对子女最有利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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