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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究竟限制了什么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企业核心人才的离职,也可能伴随着企业机密泄露的风险。

为减少泄密情况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限制某些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从事一些岗位或工作。

作为一种平衡企业利益和劳动者自由的规章制度,竞业限制究竟限制了什么?

案情详情:

祁某人2015年3月9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木门及定制家居软件开发和服务的公司,双方签订了《甲公司保密协议书》一份,对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祁某人从甲公司离职。2017年2月12日祁某人再次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自当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七条第3款载明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甲公司按月向祁某人支付经济补偿0元。同日,祁某人在另一份《甲公司保密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第(五)条第4款约定协议的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公司未在该协议书上盖章。

2017年10月31日,祁某人因个人原因从甲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11月入职丁公司,丁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其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15日甲公司通过转账向祁某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890元/月,祁某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如数退还。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祁某人向甲公司支付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0万元和给甲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公司法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应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祁某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显示竞业限制补偿为0元,但该“0”元系打印体,且劳动合同书是格式文本,应视为双方未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约定。甲公司在祁某人离职后按照1890元/月的标准支付祁某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祁某人及时如数退还上述款项,双方就竞业限制补偿亦未能达成补充约定。据此,甲公司与祁某人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祁某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据此要求祁某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01 、竞业限制的限制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02  、竞业限制的限制义务内容包括哪些?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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