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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合同的建筑工程应如何进行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于不同的目的,有时候会有多份合同出现。

有的是根据法律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有差异;有的是法律没有要求,但是业主自行决定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后的合同实际施工的合同有差异;也有的是未经法定程序或主体未必合格但却出现了不同文本的无效合同。在这种有多份合同出现的情况下,根据什么标准进行结算,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有多份合同的工程结算有以下3种情况:
建筑
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保护经过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的合同。没有这种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就可以替代这种合同。

2、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虽没有强制性招标,但经过了招标程序后的合同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中标合同之外的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双方虽然没有有效的合同,但仍然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关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多份合同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中标合同往往被称为“白合同”,中标合同之外实际履行的合同往往称为“黑合同”。在出现黑白合同争议的情况下,白合同的效率优先是基本的原则。但在原则之外还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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