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婚姻热点> 资讯详情
记住了:这10项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都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只要结婚了,那么婚后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的。但其实不然,有些财产,即使结婚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来讲。

一、房屋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房地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主要部分,结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地产当然属于个人,但是通常情况下,许多年轻人都是在父母帮助下购买的房屋,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是婚前赠与一方,那么受赠一方可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赠与一方,那么按照条例规定,该出资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明确说明是赠与一方子女的。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一般是首付款)
父母用自己的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那么该房子所有权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那么则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二、彩礼、礼金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房产
三、债务

夫妻负责要共同背负!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也比较难举证,只有两种情形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住房公积金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要计算出连个人的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五、保险

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也不同。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六、租赁和转租

算是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为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险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七、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取决于谈判。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中指明的事项仅仅是公司成立的正式需要,则应根据夫妻的真实意图进行处理。

八、奖金、奖牌

奖金是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比赛中获得的奖牌和奖金是对他们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荣誉的象征。他们具有特定的个人天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

九、配偶是军人

遣散费、自主择业费。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乘以年平均值得到的金额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知识产权与收益

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一般来说,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以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以适当补偿和照顾。

《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28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离婚律师公众号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