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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但对于合伙企业,在遵守此原则的情况下,对于夫妻财产的相应分配又有具体的处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中,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对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两人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者说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之时,该配偶就依法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
(二)当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之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了优先购买权,那么夫妻二人就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当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他们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夫妻双方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当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则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另外,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但经营管理归一方的,面临离婚时财产又如何分割呢?这时,可以采取转让份额的方式,即夫妻双方认可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在对企业的价值在进行财产评估之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对方给予补偿。当然,如果夫妻双方都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对合伙企业进行解散,从而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分割。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往往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紧密相连,因此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在合伙人面临离婚的状况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好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甚至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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