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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2019年10月,原告珠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赖X签订《主播签约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撤回自在非原告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的,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保密责任条款下约定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人息均为保密信息,竞业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仍有效;
2、2020年3月31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对收益进行了结算;
3、202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他平台多次进行主播活动,于2020年6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
4、法院采纳被告代理人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燕语呢喃】
接案时听委托人描述原告未支付分文经济补偿,初步判定原告无权对被告进行竞业限制,接案后查询大量主播合同纠纷,发现以劳动合同进行抗辩的主播均被判败诉,于是反其道行之,承认双方是合同合作关系,既合作,原告就只能在合作期间进行竞业约定,同时竞业约定还需针对特定的人群,于是接下来需要证明双方是否还在合作期,被告在合作期间是否有违反竞业约定,被告是否属于特殊人群。
经过这样一层层推演,最终形成逻辑严谨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在其他平台的直播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无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虽约定“为履行本合同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 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约定的竞业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仍有效”。
但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护自己商业秘密不会因员工跳槽将商业秘密带入与自己有况争的企业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其核心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被告作为主播重新在其他平台直接播的行为并未涉及合同所列明的保密信息,加之竞业禁止的对象是与企业建立 劳动关和系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不属于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也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答辩状除了被一审法院全部采纳外,当事人也已完全理解,因此,在原告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了自己应诉,法律正在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在当事人的心中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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