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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李xx,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女方:王XX,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2015年8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名李XX。现男、女双方就2021年朝预民字第XXX号案件调解结果关于抚养权问题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意见,共同遵照执行:
一、法律依据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抚养权的判定以父母双方协议优先,父母双方能对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其真实意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父母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抚养权,争议发生时,人民法院将依据父母之间对于抚养权的协议即双方真实意见进行处理。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制定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二、关于本协议初衷
因男、女双方就双方婚生子李梓铭抚养问题达成共同抚养(即轮流抚养)的一致意见,但在2021年朝预民字第xxx号案件中,法官考虑到共同抚养的执行性问题,仅同意在2021年朝预民字第xxx号案件调解书中将抚养权落实在男方或女方一人处,故为了明确双方对双方婚生子李xx抚养的真实意愿,双方签署本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婚生子李梓铭的抚养方案。
三、关于子女抚养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确认婚生子李梓铭由双方轮流抚养,即婚生子李梓铭抚养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共同承担李xx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年满18周岁,18周岁以后教育、医疗、生活等相关必要费用,根据市场消费进行承担。
2.双方确认现婚生子李xx随同双方在新加坡生活、居住,出于维系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考虑,双方均确认李xx继续随同双方在新加坡生活、居住、学习。
3.如遇李xx上学、医疗、居住地点变更等重大事宜时,双方需共同协商,友好解决。
4.如一方希望变更李xx生活环境、将李xx带离现生活地点(新加坡)时,需提前告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同意。
5.双方感情状况并不改变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双方并不因为感情状况的变更减少对孩子的关爱,双方承诺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传递正能量,保证孩子在双方及双方家人的呵护下健康快乐成长。
三、其他
1.双方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协议的字词义,保证切实完全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误解的情形。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对于李xx抚养权、抚养费、生活地点等问题,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具有最高效力。如日后双方就李xx抚养权、抚养费、生活地点等发生争议,本协议效力高于法院调解书。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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