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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嘱的形式说说遗嘱的效力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产和个人财富都有了长足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着家庭成员离世后财产的继承问题,生活实际中也不乏兄弟姐妹们在老人去世后为争夺财产而闹得很僵的情形。财富如何继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越来越不能忽视的问题。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嘱信托。本文所述遗嘱继承特指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情形。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法》对遗嘱的分类规定较为模糊,为此产生了很多争议,好在《<民法典>继承编》部分重新对遗嘱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同时也将各类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明确,相信能够减少就此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一、遗嘱的分类及形式要件。

      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件有签名、日期、见证人三个方面。不同类型的遗嘱还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其形式要件包括签名、注明日期两个要件。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见证,因此上,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同时由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代书人签名(见证人之一)、遗嘱人签名、见证人签名(其余见证人)、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顾名思义,打印遗嘱是通过打印机打印而制作的遗嘱,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规定的遗嘱类型。打印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同时为防止后期换页,其形式要件包括遗嘱人每一页签名、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每一页签名、注明日期。

      4、录音录像遗嘱。在手机录音录像功能不断强大的当下,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变得更加方便,但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形式要件包括遗嘱人姓名或肖像、两个以上见证人姓名或肖像、日期。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在遗嘱人弥留之际等危险情况下做出的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形式要件也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但危险解除后,遗嘱人必须另立其他遗嘱,否则口头遗嘱失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制作遗嘱的过程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形式要件瑕疵而引起的争议较少,在此不做过多陈述。《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效力最高。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

      遗嘱无效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情形。

      1、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此种情况下,相当于遗嘱人在遗嘱中进行了无权处分,对于遗嘱中的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2、遗嘱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但对于立遗嘱这种极为特殊的民事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也即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遗嘱内容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民法典》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进一步规定:一是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伪造的遗嘱无效;三是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一方受欺诈、胁迫做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但对于立遗嘱这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同时,伪造的遗嘱、篡改遗嘱中被篡改的部分都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遗嘱
三、遗嘱的形式要件和遗嘱效力的关系。

      法律直接规定了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但对于形式要件瑕疵情形下对遗嘱效力的影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是遗嘱形式要件瑕疵引起遗嘱效力争议屡见不鲜的根本原因。

      小编认为,形式要件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死亡后个人财产的处分,只要能够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不违反法定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遗嘱为有效。

      1、签名瑕疵与遗嘱效力。

      遗嘱人签名是遗嘱的形式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签名用了非身份登记的姓名或者用了笔名甚至代号,那么遗嘱效力如何?实质上,遗嘱人签名是为了明确遗嘱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只要是遗嘱人亲自签写,并能够明确遗嘱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就应当认为遗嘱有效。对于只有捺印没有签名的情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是遗嘱人自己所捺印而非他人在遗嘱人无意识情形下所为。

      2、注明日期瑕疵与遗嘱效力。

      遗嘱注明日期是为了能够明确遗嘱订立的时间。首先,遗嘱要订立在遗嘱人在世时(这是废话)。其次,《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遗嘱注明的时间应当能够有效的区分数份遗嘱的订立先后顺序。很多遗嘱中注明日期很不规范,或者只写年、月,或者只写月、日等等,小编认为只要注明的时间可以确定遗嘱订立在遗嘱人去世前,且能明确数份遗嘱订立的先后次序即可。

      3、见证人瑕疵与遗嘱效力。

      由于纠纷发生时,遗嘱人已经离世,见证人就成为能够还原整个订立遗嘱过程的关键环节。法律规定见证人为两人以上,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见证人弄虚作假。同时,法律还规定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包括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见证人出现瑕疵时,必须要有其他证据对遗嘱订立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也即仍然要设法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很难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四、形式要件不应否定遗嘱自由。

      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归根结底,其目的是为了能够明确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他人伪造或变造遗嘱。不能因为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就全盘否定遗嘱的效力。一味强调遗嘱形式要件的完整性,必然会侵犯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1、强调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并不符合当前我国国情。

      毋庸置疑,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淡薄的,特别是对于遗嘱订立相关的法律规定,熟悉之人甚少,这种情况下,法律过于强调遗嘱形式要件的格式就会脱离实际。试问,有几个老人能够清晰明确的将各种类型遗嘱的定义说出来?更不用说去掌握各种遗嘱的形式要件了。

      2、强调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手段,不是目的。

      强调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是为了在事后能够清晰明了的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才是目的,而并不是为了让遗嘱看起来工整一点,说到底强调形式要件也仅仅是一种手段和方法而已,过分强调遗嘱的形式要件反而会使遗嘱继承制度成为鸡肋。

结语

      在认定遗嘱效力时,不应为了便于操作,便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一刀切地认定为无效,应当首先重点查清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遵循遗嘱自由原则。对于有明确形式要件规定的遗嘱,首先根据形式要件进行判断,如果形式要件有欠缺,应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弥补形式的欠缺,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遗嘱有效。尽管如此,实践中,各级、各地FY在对遗嘱效力的认定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人们在决定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时,最好能由专业的机构进行指导,或者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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