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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此规定。意定监护在法律中的首次出现,标志着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一大进步。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之前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来照顾其日常生活,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017年的《民法总则》把老年人的意定监护范围扩大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大进步,足见该制度的价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021年的《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更高——日常照护、康复治疗、临终关怀……让自己有尊严地安度余生,那么,意定监护制度必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意定监护,在尊重个人意愿方面,更优于法定监护,这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并且也已经成为未来监护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每个人将来都可能需要意定监护——当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为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加一份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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