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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买商品贪小便宜漏付是否构成犯罪
2019年6月间,翠某利用超市自动结账漏洞先后三次在J区某超市盗窃酸奶、薯片、卫生纸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120余元。翠某于2019年8月12日到案,并于案发后赔偿受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面对检方指控,翠某表示认罪悔罪,称不该为了贪小便宜而盗窃。翠某称,一次购物回家后,她无意间发现购物袋里有个小物件没有结账,觉得超市自主结账系统有漏洞,于是就起了贪念。之后她开始尝试用不结账或者少结账的方式偷东西,直到案发。

J区人民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释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超市案例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翠某盗窃金额虽然够不上刑法中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但翠某一个月内盗窃三次,其行为符合“多次盗窃”属性的盗窃罪。

有些人以为“小偷小摸是小事”,“不就是占了些小便宜吗?”,看完上述真实案例,你还这样以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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