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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我国的《著作权法》既保护表演权,又保护表演者权,虽然二者仅一字之差,在内容上却是大相径庭。

首先,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的权利人为著作权人,保护的客体为作品;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经过作者授权后,基于对作品的表演产生的权利,表演者权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保护的客体为表演者在表演时的一系列动作、表情等。

其次,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利一样,同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即他人若想表演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表演者权属于由著作权派生的邻接权,其既包括许可他人直播其现场表演、录音录像、因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产生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财产性权利,还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性权利。
表演权
此时,他人若想以上述方式使用表演作品的,则需要经过“双重许可”,即:既要经过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演者权中的出租权,是新修正的《著作权法》中新增设的一项内容。

最后,表演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表演者权中,有关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财产性权利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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