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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终身有效的吗?会不会自动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期限的,并非终身有效。但其中的期限,要根据情况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而法院判例中明确提出,依据上述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受期限二年的限制。具体期限是多久,则以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文书上的期限为准,期限可为无期。但此处的无期只是表明有上述第一条第一项情形时,不受期限的限制,并不代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身有效。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自动解除,而是法院负责删除。若存在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等法定删除失信信息情形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会被法院删除。若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此外,并不是只要法院删除了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下已经删除的失信信息,若被执行人有上述规定第一条情形之一时,法院依然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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