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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甲、乙、丙、丁、戊五人为兄弟,1983年,甲在位于某镇受批的宅基地上由其他兄弟帮忙建造房屋,房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1992年6月,李某带着五岁儿子小某与甲登记结婚。2001年甲因交通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2003年4月,李某与甲因家中琐事发生口角争吵后,李某和小某将甲打伤并将其遗弃家中。3日后李某回家发现甲已死亡。检察机关对李某和小某提起公诉,2004年2月,李某、小某因犯故意伤害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2年。2人刑满释放后一直租房居住,原同甲居住的房屋一直空置。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乙、丙、丁、戊等4人,认为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并遗弃甲致死,应该丧失继承权,原甲的房屋应由原告四人继承。被告李某认为自己是甲的合法妻子,享有继承权。虽本人伤害过甲,但她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了,本人犯法与房产没有关系。小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第一,继承人要有抚养能力。第二,抚养人要有抚养义务。第三,遗弃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自己有生活能力,有生活来源,即便是继承人未实际抚养照顾,也不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房产
注意

要构成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必须达成情节严重,遗弃则无此要求,只要有遗弃行为即构成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并未规定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概念,但我们知道上述两种情形下,继承人并不一定最终丧失继承权。满足“确有悔改表现”—不再遗弃被继承人或则不再虐待被继承人,履行了应尽的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这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可以不被确认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李某和甲系夫妻关系,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小某五岁时便随母亲嫁入家,亦构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小某对甲也有抚养义务。李某与小某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打伤后,甲需要救治和照顾,而两被告却对其置之不理,认其伤势恶化最终死亡。虽不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但已经构成遗弃被承认,因此,李某和小某丧失了对甲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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