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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现安装,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同意其安装另外6个充电桩,并不得阻扰其使用。
法律问题: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有权继续安装另外6个充电桩?
律师评析:
从甲诉请的安装位置看,其要求安装充电桩的位置位于该小区65幢楼梯墙上,该部位属全部小区业主共有,若从该处安装,按照相关规定,该行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
甲诉请安装充电桩的目的看,其在已安装6个充电桩并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安装充电桩,目的系经营所需,且甲对此也予以了确认。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前述规定,甲安装行为需征得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同意。但庭审中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安装申请得到了上述主体的同意。故甲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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