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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诉讼过程中,通过造价的司法鉴定解决双方的争议也是法院审判中常用的方法。但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不允许双方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双方的造价争议。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不允许鉴定工程造价的情况有以下3种:
1、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既然双方已经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申请鉴定等于反悔,人民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在诉讼前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确定的数额不认可,等于自己企图推翻双方已经确定的解决数额,人民法院自然不会准许。
3、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也曾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
既然已经共同委托了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了咨询意见,而且双方都明确表示过受该咨询意见的约束,就说明这个咨询意见的结论就是双方认可的意见。反悔当然不会允许。
当然,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过受该咨询意见的约束,还是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再次申请鉴定。
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双方约定是否明确,是法院是否允许在诉讼过程中再次鉴定造价的基础。只要双方达成过一致,无论是确定过固定总造价、还是就总造价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双方约定共同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并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双方解决争议的结论,只要达成过一致,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鉴定申请就不会被法庭允许。其中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已经形成的双方合意不得单方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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