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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宿舍工人突然发病死亡,应如何赔偿
2020年8月16日凌晨4点多,在施工工地宿舍,工人甲称心口一阵一阵疼,同住舍友立马到旁边宿舍喊人,工友立马报120,120急救中心在4点16分接到电话,4点20到现场。施工单位通知甲的工头,要求工头通知家属。

120到场后,随车医生检查发现甲心脏停博、瞳孔放大,断定其已死亡,死亡原因是急性心梗,120马上报110,并禁止所有人进入现场。110派出所、刑警队到场后,民警现场就死亡原因征求家属意见,家属表示认可法医鉴定结果不再进行解剖并签字。民警在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取证、拍照。紧接着,施工单位联系殡仪馆,将尸体运至殡仪馆。以上事实有甲同住舍友乙的《情况说明》、120死亡证明、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证实。

甲是包工头找来的工人,包工头和施工单位签订有清包合同。

①法律规定
(一)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有关工伤的法律规定

1、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地
②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河南省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郑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022元,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郑人社办【2021】119号)

③甲去世情况定性

1、甲去世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甲去世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甲于2021年8月16日凌晨4点在宿舍休息去世,当时不是工作时间、不是在工作场所、也并非在工作,其去世原因为突发心梗,并非工作引起的疾病,依据法律规定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2、对于甲人身损害的结果,施工单位没有过错。甲2021年8月15日及之前工作日的工作均为正常工作时间、正常工作强度,没有加班,没有高强度工作,其所住的宿舍有空调等生活设施,其因突发心梗疾病去世,工头及施工单位对其人身损害的结果无过错。

3、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的前提也是甲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义务承担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

④结论
综上,甲因突发心梗去世,不属于工伤,施工单位在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工死亡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应由公司承担。在实际协商中,协商各方可以参考下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的具体数额,作为人道主义补偿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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