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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跳单”
买卖双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跳过中介,直接签订了买卖合同。
是否构成“跳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审查:
1、是否签署了中介合同以及禁止“跳单”的条款;
2、中介方是否提供了中介服务,例如:提供房屋信息、交易机会等;
3、买方利用中介提供的服务,跳过中介直接订立合同。
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跳单违约”的例外情况之一
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要看买卖双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条件、房源信息等,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屋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则不构成违约。
例如: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该房屋信息不属于某一中介公司独家所有,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了房屋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成立的,此时买方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违约。
三、“跳单”有风险
1、“跳单”委托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房产交易存在风险。例如:买方支付购房款后房屋不能办理过户 、一房二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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