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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公安机关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确实有三个条款是直接明确公安机关承担三项职责的。

一、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安机关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办理的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三、负责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建议您在处置高空抛物、坠物警情时,注意以下程序与细节:1、现场有伤员的,采取临时救护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在救助过程中,注意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在现场设置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提示在场人员避让,防止再次发生伤亡。2、及时调查取证,询问目击证人,对抛物、坠物原因展开调查,视情开展现场勘查,制作现场笔录,收集固定证据。3、属于刑事或行政案件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属于民事案件或者意外事故的,需告知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

另外,《民法典》中还有很多间接规定公安机关工作的条文,限于篇幅,我就不再赘述了。

关联法条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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